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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的探讨
2008-09-18 16:01:53 阅读863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的探讨

 

随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以及“节能减排”计划的实施;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随着汽车排放标准的升级和安全技术的提升,报废汽车的数量将逐年增加,汽车报废将迎来新的高潮。据了解,全国每年汽车的报废量应达到300万辆,但真正由报废汽车资质企业回收拆解的数量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数,回收率仅在30%左右,有近70%的报废汽车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为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做以下探讨;

一、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

报废汽车作为废金属的一类,为了加强对其管理从1992年开始在全国及各省相继成立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重点加强区域内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和新车的更新。1996年国家开始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在国家总量控制下,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促进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有序发展。对此,应给予肯定的是:

(一)、充分肯定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指导作用。

2001616凝聚着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全体从业者智慧和心血的法律性行业政策终于出台了,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从业者为之振奋。“307号令”明确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立的条件和市场经营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经营中违规行为和监管不力的处罚力度,是一部完整全面的行业法规。尽管期间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307号令”的法律地位和时效受到部分人的质疑,但现实已经证明: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307号令”的地区,其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是有效的,市场秩序是正常规范的,反之,其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是不利的,市场秩序是无序混乱的。所以,我们在看到全国和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应充分肯定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指导作用。

(二)、充分肯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和总量控制政策,对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1996年开始,由原国家内贸部、经贸委联合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制度以来,不仅对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有效的规范了合法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而且有效的打击和取缔了非法的经营业户,保障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了社会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了资源浪费和流失。为合法经营者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和发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严格行业自律,以实际行动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落实。事实证明:全国经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证的企业无销售“五大总成”、盗卖整车、拼装车和报废车重新上路的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在2005年以来全国国税部门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中,全国经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证的企业无偷税漏税现象发生。应当说: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有利的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和全面发展。

(三)、充分肯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政策,对促进报废汽车更新报废的积极作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实行财政补贴办法。这是国家促进汽车工业发展,加速汽车的更新报废采取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是扶持的、鼓励的。尽管近几年为了突出国家的发展重心,提高了补贴的标准和要求,但是补贴资金的总量没有减少,且有增加的趋势。随着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重心任务的完成,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和要求逐步恢复正常,这对于促进报废汽车更新报废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在充分肯定国家相关政策对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和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

1)、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的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找不到法律法规的依据,致使业务无法按正常程序运作,实际业务处理中随意性强,差异性大,问题不好协调。比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查扣的无牌无证车辆的处理;矿山、厂内使用车辆的报废;民政部门丧葬用车的报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律依据。建议国家尽快充实完善修改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使之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2)、部门政策、规章在制定中,由于部门之间沟通机制不畅,由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章出现不衔接、不统一,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将于2008101日实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31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这一条规定突出的不是强制报废,而是强制销户,它造成的后果有两个:一是、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二是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车高价卖给非法个体市场报废拆解。无论那种后果都是违法的。这种违法是只考虑部门政策的落实,而忽视社会整体责任造成的。再比如:交通运输规费管理部门对欠费达2年的运输车辆强制注销,使大部分营运车辆无费运行,偷逃规费,回避监管。对营运性客运车辆,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是8年,而交通部门规定营运性客运车辆满6年必须退出市场,退出市场后的营运性客运车辆通过二手车交易重新流入客运市场。同一部门制定的不同业务政策中也有漏洞。比如:《二手车交易政策》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不衔接也出现漏洞。取消原二手车交易政策中“距离报废年限2年内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规定后大量报废车通过交易转籍或转籍不落户而流失,有的距离报废年限还有1天就办理过户转籍了,转籍后上述两个法规都管不了。这些问题的出现是部门在制定政策、规章时,仅从本位出发没有体现全局观念,兼顾相关部门政策、规章。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建议:部门在制定政策、规章时,对涉及到的相关政策应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3)、在实际政策执行中,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规章被部门政策、规章所替代。建议部门联合规章从实效出发,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执行。

4)、《老旧汽车报废补贴范围及标准》尽管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是扶持的,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规定范围太小,对促进报废的效果没有发挥到最佳。建议在增加补贴资金总量的同时,能够适当放宽补贴范围及标准。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监管的问题。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主管部门是全国各级商贸主管部门,它对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监管权,但是,对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只能联合公安、工商才能有效监管,联合执法很难协调。各地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干扰很大。有不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合法资格企业有怨言,只要检查都到合法资格企业,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无人过问,他们埋怨的不是自己不应该做,而是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得不到扼制,干扰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恶性竞争,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建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对合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从监督管理的实效出发,对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坚决打击和取缔,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报废汽车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

据对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情况统计:全省报废汽车回收率市(地)间不平衡,有的市(地)能达到50%以上,有的达到40%,有的还不满30%。大部分回收率在40%,由此可见,有近60%的报废车流失或仍上路行驶,根源是:

1、报废汽车报废标准对回收率的影响。

国家对报废汽车实行强制报废,但在实际执行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能按强制报废标准执行,主要是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大部分不能执行。有的延期报废;有的根本不报废。所谓的强制报废制度软弱无期。随着国家对报废汽车报废标准的修订,由原来的强制性报废增加了人性化的因素,到将要实施的环保检测定报废的软性标准,大大延长了车辆的使用年限,特别是私家车无法核定和预计其车辆报废期。社会汽车拥有量在急剧增加,但是报废量却在减少,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报废,增加了城市交通的压力和环境的污染。

2、二手车交易政策对回收率的影响。

国家对二手车全部实施市场化管理后,调整了《二手车交易政策》,把原来“距离车辆规定报废年限两年内不得办理车辆交易过户”的规定取消了。使很多应该报废的车辆不办报废而是通过二手车交易提出车辆档案,把车自行销往乡村继续上路营运,有的转籍后不落户,直接高价卖给个体非法市场报废拆解。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政策》交易后成了新车,流离了主管部门监管的视线,不仅减少了报废车的数量,而且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职能部门从本部门的工作要求出发,执行内部规定对回收率的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也就是说,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到此就完成了,但公告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怎么办?作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在考核时报废汽车的强制报废率达到了100%,但实际车辆真的报废了?没有。有绝大部分车辆继续在路上行驶,谁来监管这一部分车?仅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集中打击就能解决吗?这不仅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环境,而且制造了马路杀手。不但是报废车收不上来的问题,而且形成了社会。问题。

4、车辆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报废汽车不能正常报废对回收率的影响。

在公安车管部门的统计档案中,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有很大一部分只有档案,没有车辆,车辆早已私下处理了,即没有过户,也没有落户。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存在这种情况,车辆运营规费已经注销了,但车辆照样运营。这些报废车辆有的流入非法回收拆解市场拆解,有的在城乡继续上路行驶。

5、非法拆解市场猖獗,以各种形式私自拆解拼装报废车对回收率的影响。

1996年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实行资格认证和总量控制以来,有利地整治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非法回收拆解市场得以取缔,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整治。但由于受当地政府的暗中保护,非法拆解市场死灰复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由于非法回收拆解市场能够非法倒卖整车、拼装车,他们的报废汽车收购价很高,对私家车和逃费车有很大的吸引力。有的大型非法回收拆解市场的收购范围可覆盖到周边几个省。他们经营手段灵活,由过去的公开回收拆解变为地下回收拆解,白息昼营,与执法部门打游击战,仅凭执法部门的几次检查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它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影响了报废汽车的正常回收,而且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环境,制造了交通隐患。

6、报废汽车拥有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业政策认识不够对回收率的影响。

报废汽车拥有人对国家的管理办法不关注、不了解,对报废汽车的处理不严肃、不合法。有不少的车主由于对我国报废汽车的管理要求不明确,或者执法要求不清楚,对报废汽车的处理很随意,不能按国务院“307号令”的要求依法交售报废汽车,而是受利益的驱动擅自处理报废车,造成报废车不能按合法的渠道实施报废拆解,使报废车流失。

7、各种专用车由于管理部门不一,政策要求不清,无法正常报废对回收率的影响。

由于车辆的使用和服务的范围较大,对于正常使用的车辆,其报废及相关政策,回收企业容易掌握,但对于服务于特殊行业的车辆报废及相关政策不好把握。主要是厂矿企业用车、大型企业的场内牌照车、民政部门的丧葬车、公安部门的扣押车、事故车等由于政策规定不具体,这些车辆大部分流失或违法处理,没有进入正规回收企业拆解。

8、回收价格对回收率的影响

国务院“307号令”对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做了原则性的界定,由于市场的影响,没有明确的价格定位。有的市(地)管理监督好,回收价格低,在正常水平;有的市(地)管理监督不好,非法市场干扰大,回收价格高,超出正常水平,企业负担重。经营者要提高回收量,也要提高收购价,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规企业的正常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政策方面的;有执法部门方面;也有市场方面的,应如何更有效地加强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是我们应该重点研究的问题。

因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属于国家的特种行业,它不仅专业性强,而且涉及的面广,监督管理工作也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地规范报废汽车的管理,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联合执法平台,使执法形成合力。

国务院“307号令”和国家商务部等职能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各职能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行政。但目前看: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只是被动的执法和单一部门分头执法,力度很小。对于以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为主的非法个体市场来讲执法效果不明显。应建立联合的执法平台,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参与,集体执法,集中整治,形成执法的合力。重权出击才有效果,建议将联合执法联络点设在协会,发现问题立即出击,有效打击。

(二)、各职能部门应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应急措施。

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联合执法组织建立后,应建立长期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应急的措施,做到突发事件立即办、日常监管定期办,不给非法市场以可乘之机。

(三)、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合法资格企业的自律工作。

俗语讲“打铁还得自身硬”,要克服各种干扰,有利地打击非法个体市场,合法经营者必须搞好自律,自身要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的模范,不能眼睛只钉着别人的不足,而放弃对自己的监管和自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合法资格企业要按照行业的自律公约,严格规范,自查自律。

(四)、发挥报废汽车回收有效凭证的调控作用。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后,对合法资格企业颁发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回收的有效传递凭证。通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证书》的定期年检,完善回收企业审批和退出机制。对合法资格企业年检不达标,有违法违纪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取消资格,在本地区重新认定资格企业,打破资格终身制,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对合法企业的监督管理。通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来限制非法个体市场的违法经营和交车单位及个人按时报废,重申:《报废汽车回收回收证明》是报废汽车办理公安车辆户籍注销和交通部门运输规费注销的唯一合法凭证。通过《老旧汽车更新报废补贴资金》的发放来鼓励更新报废,促进合法企业的回收,切实发挥报废汽车有效凭征的调控作用。

(五)、切实重视和加强信息沟通,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形成完整的行业信息链。

信息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效益资源,是经营者制定决策、强抓机遇的依据,是企业间加强横向联合,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的有效途径,这么重要的工作没有引起经营者的重视,主要原因是:

1)、信息征集口径不一,多头征办,使提供信息者感到繁杂、重复。

2)、信息的来源真实性不强,主要是提供信息者有不同的心态。有的是无所谓,随意发布;有的看的太重,信息有泡沫,致使信息不准确、不可靠,很难应用到重要的决策中去。

3)、信息的作用不明显,有的职能部门只是从形式上完成了信息的采集,但没有真正把企业信息与企业的评价相结合,使企业对报送信息不重视,无所谓。

4)、信息不能与行业的相关管理挂钩。就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月报来说,这个“报表”征集很难,主要原因是征集单位太多,政府主管部门要报、当地汽车更新办要报、行业协会要报、职能部门要报等。企业感到很繁杂,重复性太多,但这么多单位要报,“报表”终究起到什么作用呢?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不看,企业进行等级评定不看,兑付补贴资金不用等等,所以企业认为这个工作无所谓。

要更新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信息系统和公安车辆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及业务主管部门、回收企业信息共享系统。通过各种信息系统的建立,搭建报废汽车信息共享平台,这个平台可与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互通,提高全行业的信息效益。

(六),切实做好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再生利用工作,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规定了试点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以及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在这样一个系统工程中,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限制的太死,提出:“暂不允许再制造企业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其他零部件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报废汽车升值的主要部件就在“五大总成”,其他部件利用率很低。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执行,“五大总成”作废钢铁处理直接回炉后,报废汽车利用的升值空间很小,这也是多年来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制约发展的原因。通过《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规定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范围: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等五类。在建立可再生零部件检测规程和流通网络的基础上,使试点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联姻,不仅提高了报废汽车零部件再利用,为国家节约了资源,提高企业效益,而且解决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资源问题,实现社会效益、企业效益共赢。

(七)、确定合理的报废汽车回收价格。

国家对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价格标准。目前各地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非常混乱。管理好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价格低,交车单位有的提出异议;管理差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价格高,背离了国家的定价原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负担加重。报废汽车拥有人受利益的驱动违规操作,高价变卖报废车,致使个体非法回收市场受高价位运行的影响,倒卖整车、拼装车等。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要有明确的价格标准,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制定原则或指导价。以便在行业内形成报废汽车回收价格基本一致。

(八)、发挥回收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回收企业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直接责任人,它是监督管理的重点。在监督管理中,回收企业能够正确地反映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能够向各级提供可靠的行业信息,是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和直接对象。

行业协会是本地区行业管理的中介组织,它把单一的监督对象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起到组织、协调、调查、行业培训、政策研究的作用。它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助手,企业的利益代言人。监督管理工作应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行业协会的资源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企业要及时与协会沟通,反映问题,提出和制定方案,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机动车的拥有量将快速增加,汽车进入家庭将逐步普及,带动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是“朝阳产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机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从业者应加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也将受到冲击和考验。

(一)、现行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制度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冲击。

20088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第(三)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本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制度是否形成冲击。目前,经国家备案的367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是否是经营者集中?但是,第七条指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的不是垄断。第(四)项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条款看:形势不好确定,是否能造成冲击不好把握。我们应积极应对,在行业内抓紧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引入竞争,实行市场准入,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造成的冲击。对现有全国367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设定过度期,限期完成。

(二)、将要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带来新的矛盾。

国务院“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报废汽车不得异地收购。但将于200810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0条规定了报废汽车异地收购的运作程序,以明确同意异地收购。这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产生新的矛盾。应如何应对?异地收购后补贴资金由谁运作等?这是新的问题,如何协调解决?

(三)、“费改税”的实施将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带来新的压力。

据了解,国家对燃油税的征收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国家财政部门也明确表示燃油税征收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择机实施。现阶段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的报废车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报废汽车拥有人不交给报废汽车回收资格企业,他们获得不了注销其车辆养路费征嵇档案的正规手续而报废的,尽管也有部分流失了。若“费改税”开始实施,通过正规方式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的车辆将大大减少,直接影响到报废汽车的回收,这是很大的冲击和压力。怎么办?建议实行两手抓:一手抓政府的执法力度。彻底取缔非法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和非法拆解企业,做到“场外管死,场内搞活”,达到报废汽车不交给合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就没有销路;一手抓合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自律和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这样才可能减少“费改税”实施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带来的压力,才能避免产生新的混乱,减少新的矛盾。

总之,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它不同于二手车交易这样纯流通性业务。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是汽车行业从生到死整个流程的终端。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监管有效,引导有序,不仅能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的发展,而且能为国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它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我们相信:在国家及省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下,经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合法资格企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以上看法,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           山东省华嘉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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